收养登记办理流程

导语 张家口本地宝为您提供收养登记办理流程。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申请社会弃婴、弃儿收养当事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社会福利院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办理社会弃婴、弃儿以外的收养登记,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收养当事人到主管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对于被收养人是弃婴(弃儿)的,在寻找生父母公告刊登60天后,仍未找到生父母及监护人的,视为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经办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进行审查,对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予以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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