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哪些人不能申请低保?
导语 张家口支出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外地来我市就读的在校学生等等不能申请低保,更多内容请看正文了解。
张家口不能申请低保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拥有或长期使用各种机动车辆、大型农具、农机具(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4.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5.购买、兴建超标准住房(城市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及以上的)、非生活用房或拥有2处(含)以上房产的家庭;
6.无特殊情况,申请前3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因征地拆迁原因的除外)的家庭;
7.申请前3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高标准装修房屋(每平米装修价格高于当地每平米最低装修价格)的家庭;
8.购置空调等高档豪华家具家电,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月支出明显超出其消费能力的家庭;
9.家庭成员购买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家庭;
10.购买单件价值超过当地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11.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超过当地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12倍以上的。
(二)户籍由外地迁入我市或户籍性质发生变化1年以内的家庭;
(三)户口在本市,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之前,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
(四)拒绝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真实收入的家庭;
(五)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或单位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七)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3次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八)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扶)养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九)外地来我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十)无正当理由,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以及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家庭;
(十一)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十二)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
(十三)无特殊情况,子女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人员或经商办企业的;
(十四)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十五)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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