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特困人员认定流程

导语 张家口特困人员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材料后进行审核和家庭调查,具体内容请看正文。

  张家口特困人员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异地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参照我省异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特困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四、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 天。公示期满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情况重新组织调查,可视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民主评议,15 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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