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电动自行车违规最新处罚标准

导语 张家口电动自行车违反《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将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二十元罚款,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拒不改正、违反《条例》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详细请看正文。

  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上道路行使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临时标识的;

  (二)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四)向道路上抛洒物品;

  (五)未按规定搭载人员的;

  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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